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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大修!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7-28

前言

已實施22年的《招標投標法》(1999年頒布)大修,又有新進展!新法規出台或為期不遠!


這次修訂主要針對最低價中標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內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最關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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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麵評標報告,並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麵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複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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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

《修訂草案》提到: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3


關於工程總承包

此次修改為: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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